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7 條(登記之程序)
- 1.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
- 2.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上,記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備查,並備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等事項。
- 3.前項登記簿,應編具索引,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契約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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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規定登記由當事人申請、登記簿記載標的物等事項,且第三人得隨時查閱抄錄。
Q · 我可以查別人的動產有沒有被設定擔保嗎?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第 3 項,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登記事項。也就是說,你買中古車、大型機械設備前,或借錢給人前,都有權上門查這項動產有沒有被設定動產擔保。汽機車上公路監理服務網、其他動產上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查詢。這是法律明文賦予任何人的查證工具,與你跟對方有無關係無關。
白話解讀
動產擔保不是「銀行跟你關起門簽合約」就結束了,它需要被公開記錄在登記簿上。這條規定了三件事:第一,誰來辦登記?由契約當事人去送件,債權人或債務人都可以。第二,登記簿要記什麼?姓名地址、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金額、終止日期,這些都是讓外部第三人能判斷「這台機器、這台車有沒有被擔保」的關鍵資訊。第三,誰能查?這是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都能隨時查閱抄錄。也就是說你買中古車前、你借錢給朋友前、你要扣留別人的東西前,都有權上門去查,這是法律賦予你的「保護自己的工具」。多數人不知道這個工具的存在,等到出事才發現本來可以提前避免。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為登記程序與公示規範,規定登記由契約當事人申請、登記簿應記載當事人資料與標的物說明等事項,並明定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查閱抄錄,建立動產擔保權對外公開的公示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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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要怎麼查一台車有沒有動產擔保設定?▾
汽機車類動產上公路監理服務網(mvdis.thb.gov.tw)查詢,其他動產(機械、設備、存貨等)上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gcis.nat.gov.tw)查詢,輸入標的物識別資料即可。內行人提示:查詢免費,但抄錄會收費,重大交易前建議正式抄錄取得書面證明。
Q2登記簿上的標的物說明應該寫到多詳細才算數?▾
施行細則第 11 條要求應記載足資識別之說明,機械應有型號、序號、製造廠商,車輛應有車牌號碼、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內行人提示:標的物說明含糊的動保登記,債權人行使取回權時易被質疑不是同一物,是動保訴訟高頻爭點。
Q3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範動產擔保登記的程序與公示,明定登記簿記載事項及第三人得隨時查閱抄錄。
Q4登記簿要記載哪些事項?▾
當事人姓名地址、訂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
Q5什麼叫標的物足資識別?▾
標的物說明須詳細到能與特定物對應,機械需型號序號、車輛需車牌引擎號碼。
Q6動產擔保公示制度跟一般民事登記差在哪?▾
它刻意設計成任何第三人都能查,採公示優於隱私,與個資保護潮流方向相反。
Q7動產擔保登記怎麼查?▾
汽機車上公路監理服務網查、其他動產上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查,輸入標的物識別資料。
Q8查閱抄錄要多少錢?▾
查閱免費,抄錄取得書面正式紀錄會收規費(動保法第 11 條),通常數百元。
Q9怎麼判斷登記有沒有風險?▾
看標的物說明是否含糊、擔保債權額是否遠超動產價值、終止日期是否已過。
Q10誰可以申請動產擔保登記?▾
由契約當事人送件,債權人或債務人皆可向登記機關申請。
Q11動產擔保查閱 vs 不動產謄本查詢差在哪?▾
不動產有地政謄本制度眾所周知,動產擔保登記知名度低但同樣對全民公開可查。
Q12標的物說明含糊還算有效登記嗎?▾
登記仍存在,但債權人行使取回權時易被質疑不是同一物,是訴訟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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