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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動產擔保交易法7登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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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
  2. 2.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上,記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備查,並備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等事項。
  3. 3.前項登記簿,應編具索引,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契約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規定登記由當事人申請、登記簿記載標的物等事項,且第三人得隨時查閱抄錄。

Q · 我可以查別人的動產有沒有被設定擔保嗎?

可以。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抄錄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第 3 項,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登記事項。也就是說,你買中古車、大型機械設備前,或借錢給人前,都有權上門查這項動產有沒有被設定動產擔保。汽機車上公路監理服務網、其他動產上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查詢。這是法律明文賦予任何人的查證工具,與你跟對方有無關係無關。

白話解讀

動產擔保不是「銀行跟你關起門簽合約」就結束了,它需要被公開記錄在登記簿上。這條規定了三件事:第一,誰來辦登記?由契約當事人去送件,債權人或債務人都可以。第二,登記簿要記什麼?姓名地址、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金額、終止日期,這些都是讓外部第三人能判斷「這台機器、這台車有沒有被擔保」的關鍵資訊。第三,誰能查?這是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都能隨時查閱抄錄。也就是說你買中古車前、你借錢給朋友前、你要扣留別人的東西前,都有權上門去查,這是法律賦予你的「保護自己的工具」。多數人不知道這個工具的存在,等到出事才發現本來可以提前避免。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為登記程序與公示規範,規定登記由契約當事人申請、登記簿應記載當事人資料與標的物說明等事項,並明定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查閱抄錄,建立動產擔保權對外公開的公示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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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要怎麼查一台車有沒有動產擔保設定?

汽機車類動產上公路監理服務網(mvdis.thb.gov.tw)查詢,其他動產(機械、設備、存貨等)上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gcis.nat.gov.tw)查詢,輸入標的物識別資料即可。內行人提示:查詢免費,但抄錄會收費,重大交易前建議正式抄錄取得書面證明。

Q2登記簿上的標的物說明應該寫到多詳細才算數?

施行細則第 11 條要求應記載足資識別之說明,機械應有型號、序號、製造廠商,車輛應有車牌號碼、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內行人提示:標的物說明含糊的動保登記,債權人行使取回權時易被質疑不是同一物,是動保訴訟高頻爭點。

Q3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範動產擔保登記的程序與公示,明定登記簿記載事項及第三人得隨時查閱抄錄。

Q4登記簿要記載哪些事項?

當事人姓名地址、訂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

Q5什麼叫標的物足資識別?

標的物說明須詳細到能與特定物對應,機械需型號序號、車輛需車牌引擎號碼。

Q6動產擔保公示制度跟一般民事登記差在哪?

它刻意設計成任何第三人都能查,採公示優於隱私,與個資保護潮流方向相反。

Q7動產擔保登記怎麼查?

汽機車上公路監理服務網查、其他動產上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公示資訊系統查,輸入標的物識別資料。

Q8查閱抄錄要多少錢?

查閱免費,抄錄取得書面正式紀錄會收規費(動保法第 11 條),通常數百元。

Q9怎麼判斷登記有沒有風險?

看標的物說明是否含糊、擔保債權額是否遠超動產價值、終止日期是否已過。

Q10誰可以申請動產擔保登記?

由契約當事人送件,債權人或債務人皆可向登記機關申請。

Q11動產擔保查閱 vs 不動產謄本查詢差在哪?

不動產有地政謄本制度眾所周知,動產擔保登記知名度低但同樣對全民公開可查。

Q12標的物說明含糊還算有效登記嗎?

登記仍存在,但債權人行使取回權時易被質疑不是同一物,是訴訟破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動産・債権譲渡特例法(動産譲渡登記制度)
韓國동산·채권 등의 담보에 관한 법률(동산담보등기)
中國民法典擔保物權編 + 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國人民銀行)
法國Code civil art. 2337-2338(gage sans dépossession 之登記與對抗效力)
美國UCC Article 9 §9-501~§9-516(financing statement filing 融資聲明登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520823 制定)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   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上,記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備查,並備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等事項。   前項登記簿,應編具索引,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契約登記事項。

(0520823 制定)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   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上,記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備查,並備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等事項。   前項登記簿,應編具索引,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契約登記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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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