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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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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7 條
(登記之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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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擔保
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
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上,記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備查,並備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居所
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
標的物
說明、價格、擔保
債權
額、終止日期等事項。
前項登記簿,應編具索引,契約當事人或
第三人
,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契約登記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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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動產抵押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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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條件買賣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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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信託占有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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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刪除)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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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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