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7 條(登記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
  2. 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上,記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備查,並備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等事項。
  3. 前項登記簿,應編具索引,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契約登記事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