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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104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登記簿載明「最高限額之債權」其擔保範圍

全文內容

按動產擔保抵押契約,得由當事人約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包括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已發生之債權 (參照本部六十六年五月四日 (65) 台函民字第○四六一三號函) 。故動產擔保抵押契約書如已有「包括現在所負及將來成立之債務」之記載,且登記簿上載明為「最高限額之債權」等字樣,對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前已發生之債權,當亦發生登記效力,臺灣銀行建議加填「包括現在所免及將來成立之債務」一語,似無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民字第 104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登記簿載明「最高限額之債權」其擔保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