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4-1 條(效力及於加工附合混合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有加工、附合或混合之情形者,其擔保債權之效力,及於加工物、附合物或混合物。但以原有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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