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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4 條(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動力船舶,均得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2. 前項各類標的物之品名,由行政院視事實需要及交易性質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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