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台財融字第 23703 號
要旨
已裝置於大樓之電梯,不宜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全文內容
查已裝置於大樓使用之電梯設備與建物不可分離,為該建物之部分,地政機關並予納入建物登記,不宜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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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裝置於大樓之電梯,不宜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查已裝置於大樓使用之電梯設備與建物不可分離,為該建物之部分,地政機關並予納入建物登記,不宜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