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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台財融字第 237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已裝置於大樓之電梯,不宜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全文內容

查已裝置於大樓使用之電梯設備與建物不可分離,為該建物之部分,地政機關並予納入建物登記,不宜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台財融字第 237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已裝置於大樓之電梯,不宜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