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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46710 號
要旨
有關在職亡故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指定配偶領受撫卹金是否須受民法繼承編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疑義乙案
主旨
有關在職亡故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指定配偶領受撫卹金是否須受民法繼承編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部退三字第○九一二一六七○○九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以下有關「特留分」制度之規定,係於繼承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部分於其繼承人之制度。次按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在職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所得請領之撫卹金,係依法律規定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並非改故者之遺產,自無遺產繼承問題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規定、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九八號解釋及本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八二法律字第一七○五號函參照) ,而應由其遺族依各該法律規定請求發給,與民法特留分制度無關。
三 惟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本件林故員生前依法預立遺囑,指定配偶領受撫卹金,自應依其指定,由其配偶領受全部撫卹金,並無侵害特留分之問題。
四 承辦人及電話:陳忠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