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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22299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民法第 1223 條等規定參照,民法特留分規定目的係將遺產一部分保留給近親家族,保障其生活必要,有社會政策考量,故如擬於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排除,是否影響宗教人士其遺族生活保障,進而造成社會照顧負擔,容有討論空間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灣教區主教團建議獻身宗教團體之宗教人士身故之後,為求貫徹類此獻身宗教人士個人意願與宗教自由,請貴部草擬之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排除民法特留分之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10 月 25 日台內民字第 1010344217 號函。

二、按我國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將遺產一部分保留給近親之家族,以保障其生活之必要,故有其社會政策之考量(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繼承新論,修訂七版,第 381-382 頁參照)。是以,貴部如擬於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排除民法特留分之規定,是否影響宗教人士其遺族之生活保障,進而造成社會照顧之負擔,容有討論之空間。為審慎計,建請貴部形成政策之前,先蒐集外國是否亦有類此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相關立法例及其規定與該國繼承制度如何銜接等情形,以為政策評估之參考;如認政策上可以採行,則貴部在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時,再就相關配套措施為詳細規定,以利採行。又依現行民法規定,如宗教人士不願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可於生前將全部財產贈與特定宗教團體,亦能貫徹其個人自由處分財產意志,而無死後處分遺產的問題。

三、至於來函說明二提及由國有財產局擔任曹神父之遺產管理人,以致其遺贈效力須經訴訟確認乙節,係在行使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與繼承人之特留分無涉,併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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