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0-3 條(收養之終止(四)-撤銷)
- 1.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 2.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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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80條之3規定,違法終止收養時,受害配偶或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但須在知悉後六個月、認可後一年內行使。
Q · 配偶瞞著我偷偷終止收養,我還能撤銷嗎?
依民法第1080條之3第一項,夫妻共同收養的子女,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若配偶違反此規定單方終止,另一方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但有兩道時間關卡同時運作: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逾一年,即不得再請求撤銷。第二項則保護未成年被收養者,終止收養未取得應同意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時,該法定代理人亦得依相同期限請求撤銷。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跟配偶共同收養了一個孩子,建立了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某天你發現,配偶竟然瞞著你,單方面跑去跟法院終止了收養。你的孩子,在法律上突然不是你的孩子了,而你完全不知情。這條就是留給你的那顆後悔藥。民法第1080條第7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的孩子,要終止收養也必須共同為之。如果你的配偶違反了這個規則偷偷終止,你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終止。第二項保護的是另一種人:未成年被收養者。如果終止收養時沒有取得終止後會成為法定代理人的那個人的同意(通常是生父母),那個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請求撤銷。但這裡有一個讓很多人翻船的時間陷阱:你知道這件事之後只有六個月可以動手,從法院認可或許可之日起算最長一年。過了就永遠來不及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80條之3規定終止收養的撤銷救濟:當終止收養違反「夫妻應共同終止」(第1080條第7項),或違反未成年被收養者法定代理人應同意之規定(第1080條第6項、第1080條之1第3項)時,受影響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該終止行為。撤銷權受知悉起六個月、認可(許可)起一年之除斥期間限制,逾期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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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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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終止收養可以撤銷嗎?▾
可以。違反夫妻共同終止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規定的終止收養,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依民法第1080條之3請求法院撤銷。
Q2撤銷終止收養有期限嗎?▾
有。自知悉事實起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許可)起一年,兩者任一屆滿即不得撤銷,屬除斥期間不能中斷。
Q3誰可以聲請撤銷終止收養?▾
兩種人:被違法排除的終止收養者配偶(第一項),以及未成年被收養者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第二項)。
Q4撤銷終止收養跟終止收養無效差在哪?▾
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任何時候都可主張;撤銷是原本有效、由有權人在期限內請求法院推翻,逾期則永久有效。
Q5撤銷成功後收養關係會回復嗎?▾
會。撤銷效力溯及既往,收養關係視為從未終止,中間的扶養義務與繼承權回溯存在。
Q6向哪個法院聲請撤銷終止收養?▾
向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家事事件聲請,附戶籍謄本與未參與終止程序之事證。
Q7離婚時對方偷偷終止收養怎麼辦?▾
立即聲請撤銷並考慮聲請假處分,禁止戶政機關變更登記,避免撤銷成功後行政回復曠日廢時。
Q8六個月除斥期間從哪天起算?▾
從你「知悉」配偶違法終止或程序未經同意之事實當天起算,不是從終止行為發生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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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撤銷(本條1080-3) | 無效(1080-2) |
|---|---|---|
| 法律效果 | 原本有效,經有權人請求法院推翻 | 自始不生效力,當然無效 |
| 主張權人 | 受害配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 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得主張 |
| 時間限制 | 知悉起6個月、認可起1年除斥期間 | 無期間限制,隨時可主張 |
| 逾期後果 | 撤銷權消滅,瑕疵終止永久有效 | 不因時間經過而治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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