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0-3 條(收養之終止(四)-撤銷)
- 1.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 2.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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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80條之3規定,違法終止收養時,受害配偶或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但須在知悉後六個月、認可後一年內行使。
Q · 配偶瞞著我偷偷終止收養,我還能撤銷嗎?
依民法第1080條之3第一項,夫妻共同收養的子女,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若配偶違反此規定單方終止,另一方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但有兩道時間關卡同時運作: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逾一年,即不得再請求撤銷。第二項則保護未成年被收養者,終止收養未取得應同意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時,該法定代理人亦得依相同期限請求撤銷。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跟配偶共同收養了一個孩子,建立了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某天你發現,配偶竟然瞞著你,單方面跑去跟法院終止了收養。你的孩子,在法律上突然不是你的孩子了,而你完全不知情。這條就是留給你的那顆後悔藥。民法第1080條第7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的孩子,要終止收養也必須共同為之。如果你的配偶違反了這個規則偷偷終止,你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終止。第二項保護的是另一種人:未成年被收養者。如果終止收養時沒有取得終止後會成為法定代理人的那個人的同意(通常是生父母),那個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請求撤銷。但這裡有一個讓很多人翻船的時間陷阱:你知道這件事之後只有六個月可以動手,從法院認可或許可之日起算最長一年。過了就永遠來不及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80條之3規定終止收養的撤銷救濟:當終止收養違反「夫妻應共同終止」(第1080條第7項),或違反未成年被收養者法定代理人應同意之規定(第1080條第6項、第1080條之1第3項)時,受影響的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該終止行為。撤銷權受知悉起六個月、認可(許可)起一年之除斥期間限制,逾期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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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我一直不知道配偶偷偷終止了收養,過了一年才發現,真的就沒救了嗎?▾
是的。本條設有六個月知悉期限與一年絕對期限同時運作,即使你完全不知情,自法院認可之日起超過一年,撤銷權就消滅。這是除斥期間,不像消滅時效可以中斷或重算。實務上若擔心配偶可能動手腳,定期申請戶籍謄本確認親子關係狀態是最簡單的預防手段。
Q2撤銷成功之後,中間那段被終止的期間算什麼?▾
撤銷效力溯及既往,收養關係視為從未終止,中間期間的扶養義務、繼承權全部回溯存在。若養父母在這段期間過世,被收養者依然有繼承權。撤銷確定後須主動至戶政機關辦理回復登記,法院裁定不會自動更新戶籍。
Q3終止收養可以撤銷嗎?▾
可以。違反夫妻共同終止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規定的終止收養,依民法1080條之3得請求法院撤銷,是違法終止的救濟管道。
Q4民法1080條之3在規範什麼?▾
規範違法終止收養的撤銷權人與行使期限: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在知悉起六個月、認可起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瑕疵終止。
Q5什麼是除斥期間?▾
法律賦予權利行使的固定不變期間,期滿權利當然消滅,不能中斷、延長或重算,性質不同於可中斷的消滅時效。
Q6誰可以聲請撤銷終止收養?▾
兩種人:被違法排除的終止收養者配偶(第一項),以及未成年被收養者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第二項)。
Q7終止收養撤銷怎麼聲請?▾
確認認可日與知悉日 → 備齊戶籍謄本與未參與事證 → 向少年及家事法院提撤銷聲請 → 同時聲請假處分卡住戶籍 → 確定後辦戶籍回復。
Q8撤銷終止收養的期限怎麼算?▾
兩條線取較早者:知悉違法終止當天起六個月、法院認可(許可)當天起一年,哪個先到就截止,不能中斷延長。
Q9聲請撤銷終止收養要花多少錢?▾
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費約新台幣1,000元,若委任律師家事案件酬金約6萬元起,視爭議複雜度而定。
Q10怎麼證明配偶違法單方終止?▾
調取終止收養的法院認可裁定與戶籍登記紀錄,證明自己為共同收養配偶卻未參與;對話紀錄可佐證知悉日。
Q11撤銷終止收養 vs 終止收養無效差在哪?▾
無效自始不生效、任何人隨時可主張;撤銷原本有效、由有權人在六個月/一年內請求推翻,逾期則永久有效。
Q121080-3 撤銷 vs 1079-5 收養撤銷差在哪?▾
1079-5 撤銷的是『收養成立』的瑕疵,1080-3 撤銷的是『終止收養』的瑕疵,兩者體例平行但對象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撤銷(本條1080-3) | 無效(1080-2) |
|---|---|---|
| 法律效果 | 原本有效,經有權人請求法院推翻 | 自始不生效力,當然無效 |
| 主張權人 | 受害配偶、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 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得主張 |
| 時間限制 | 知悉起6個月、認可起1年除斥期間 | 無期間限制,隨時可主張 |
| 逾期後果 | 撤銷權消滅,瑕疵終止永久有效 | 不因時間經過而治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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