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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17588 號
要旨
關於養子申請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釋疑
主旨
關於劉○○先生申請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5 月 2 日台內戶字第 0950072593 號函。
二、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民法第 108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夫妻共同收養者,其終止收養亦須夫妻共同為之。惟養父母之一方因心神喪失或去向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表示終止收養之意思時,學者意見傾向認為,他方得與養子女單獨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然此時僅就其一方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其終止收養之效力不及於他方(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親論」,增訂 3版,第 353 頁、第 354 頁;高鳳仙著「親屬法理論與實務」,第310 頁參照)。又身分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不得代理(本部87 年 10 月 26 日法(87)法律字第 038239 號函參照)。禁止治產人倘在心神喪失狀態中因為意思能力,縱令得法定代理之同意,其終止契約仍屬無效(戴東雄、戴炎輝合著「親屬法」,第 448 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前揭著,第 353 頁參照)。依上所述,本件劉○○先生擬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其養父劉○○無法為意思表示,尚不得由其養母劉謝○○以養父母雙方名義終止收養關係。倘其養父受禁治產宣告,而由養母以監護人身分同意終止收養者,如前所述,其終止收養行為,亦屬無效。故其養母自不得以監護人身分代理其養父申辦雙方終止收養登記。本件由於劉○○罹患精神分裂症,以致無法依民法第 1080 條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則該養子之一方似得依同法第 1081 條第 6 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