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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26853 號
要旨
養子女與養父母已具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而未能踐行形式要件時,得否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之裁定疑義
主旨
關於 貴部所詢本院釋字第 58 號解釋意旨之闡明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6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46403 號函。
二、本院釋字第 58 號解釋之意旨,係闡明終止收養關係不僅需具備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合意之實質要件,更需具備以書面為之之形式要件;倘踐行該形式要件之程序陷於不能,自得另向法院訴請終止收養關係,以為救濟。至於本件收養申請書之收養原因登載為「將來擇偶五子林○○為緣女」,可否作為前開形式要件之書面,涉及具體個案,仍應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由法院依法認定之,本院不宜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