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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8609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案件,應於調解(和解)筆錄送達時加蓋提示語,以促請當事人注意於調解(和解)成立後 30 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主旨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於送達調解(和解)筆錄時請依說明二辦理,以維當事人權益。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2 年 3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1020143465 號函辦理。二、離婚事件有旨揭情形者,屬依法應為戶籍登記事項。為促請當事人注意,請轉知所屬本諸行政協助立場,於送達調解(和解)筆錄時,亦在筆錄適當位置加蓋「請注意於調解(和解)成立後 30 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之提示語(本院 98 年 9 月 29 日、101 年 5 月29 日及 10 月 15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21951 號、第 1010015126 號及第 1010027823 號等函意旨參照)。

三、檢送上開內政部函文乙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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