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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0173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該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非指行為人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規定有所認知,故如行為人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即已具備不法意識,即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

主旨

有關貴部所詢殯葬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費用收取時點案,尚有部分涉及信賴保護原則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1 月 4 日台內民字第 1020334005 號函及同年12 月 3 日台內民字第 1020335249 號函。

二、有關貴部上開 102 年 11 月 4 日函研析意見,本部意見如次:

(一)有關來函說明三(一)所詢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6 條規定,業者應依法提撥費用,至徵收機關之相關自治徵收法規及基金成立程序尚未完成乙節,並非業者免予繳交相關費用之信賴基礎;因此,「自本條例公布施行起,業者如未依法繳交相關費用遭處行政罰時,依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乙節:

按行政罰法第 8 條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即無本法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本部 99 年2 月 22 日法律字第 0999005633 號函、95 年 10 月 5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37688 號書函參照)。殯葬管理業者屬專業從業人員,應較一般人能注意了解其專業領域所適用之法規,且貴部 102年 6 月 21 日台內民字第 1020235469 號函說明四已提及「…已有部分業者向主管機關繳交…」,故本件應非屬「不知法規」之情形。至本案有無信賴保護情形,仍請貴部參酌本部 102 年 10 月21 日法律字第 10203511630 號函說明二意見,本於權責審認。(二)有關來函說明三(二)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疑義部分:

按本件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部分,本部業於 102 年10 月 21 日以法律字第 10203511630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本部見解尚無變更,仍請參酌。至本次來函說明三(二)所述:「…行政機關『正式函請』業者計算法定繳交金額、繳交相關交易資料,並依法繳納相關費用,應係為實現請求權所作之行政處分,自得中斷時效…」乙節,未見詳細資料可供研判,是否符合「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要件而有中斷時效之效果,有待釐清。至若非行政處分,而屬催繳之通知,則依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行政機關催繳之通知,雖可解釋為向債務人為請求,惟如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並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自不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類推適用民法第 130 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342 號判決參照),請併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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