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384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按行政機關與員工之間有關宿舍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私法上之使用借貸關係,非公權力行使之行為,自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其房租津貼數額既係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定期扣繳,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宜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條之 5 年時效規定

主旨

關於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有關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99 年 8 月 25 日局給字第 0990022001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所稱「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與利息等同一性質,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反覆給付金錢或物品之債權,其各期相隔期間在一年以內者而言(王澤鑑著,民法總則,97 年 10月版,第 563 至 564 頁;施啟揚著,民法總則,96 年版,第395 頁;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民法總則,93 年 10 月版,第 392頁參照)。次按行政機關與員工之間有關宿舍使用所生之法律關係,屬私法上之使用借貸關係(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1926 號判例參照),而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自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業經本部於92 年 10 月 17 日以法律字第 0920040122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至於本件所詢旨揭疑義,既係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定期扣繳,揆諸上開說明,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似應類推適用上開民法第 126 條之 5 年短期時效。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90384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按行政機關與員工之間有關宿舍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私法上之使用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