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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491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民法第 128 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即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障礙,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可行使無關

主旨

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第 128條規定如何起算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5 年 9 月 10 日總處組字第 1050053186 號書函。

二、依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亦即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30 號裁定、96 年度台上字第2326 號判決、96 年度台上字第 1239 號裁定、85 年度台上字第2340 號判決、63 年台上字第 1885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所詢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如何起算一事,請參酌上開說明,依具體個案情形審酌請求權人客觀上得行使該請求權之時點,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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