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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57-1 條(耕作地預收地租之禁止與承租人得為部分租金之支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
  2.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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