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57-1 條(耕作地預收地租之禁止與承租人得為部分租金之支付)
- 1.耕作地之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
- 2.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租金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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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57條之1規定耕作地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承租人僅能支付部分租金時出租人也不得拒絕收受,雙重保護農地承租人。
Q · 農地地主可以要求預收租金或拒收部分租金嗎?
依民法第457條之1,耕作地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這是強制規定,就算租約寫明預收條款也無效。第二項另規定承租人只能支付一部分租金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立法目的在加強耕作地承租人之保護,避免地主用「預收」與「拒收部分租金」兩種手段,逼承租人因一季歉收即喪失租賃關係。
白話解讀
台灣農地租賃有一條很少人知道的底線:地主不能跟你預收租金,而且你繳不出全額的時候,繳一部分他也必須收。這兩條規定合在一起,等於在農地承租人腳下墊了一塊不會被抽掉的地板。想像一下,今年颱風把你的稻子全毀了,收成歸零。地主拿著租約來敲門說「下季的租金先付」,你可以直接拒絕,因為法律不允許他這樣做。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你這期租金只湊得出三成,地主也不能說「不收,你違約了」。他必須收下你的三成,而你不會因此構成違約。這條是民國88年才加進民法的,立法理由寫得很白:「為加強耕作地承租人之保護。」在這之前,地主預收租金再用你繳不出來當理由解約,是農村裡行之有年的套路。這條就是為了堵死這個套路而生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457條之1為耕作地租賃之強制保護規範,包含兩項禁止:第一項禁止出租人預收租金,第二項禁止出租人拒絕收受承租人之部分租金支付,二者合計構成承租人於歉收或短期週轉困難時不致立即違約的法定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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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57條之1是什麼?▾
規定耕作地出租人不得預收租金,且不得拒收承租人的部分租金,是保護農地承租人的強制規定。
Q2農地租約寫了預收租金有效嗎?▾
無效。第457條之1是強制規定,即使雙方合意預收,該條款也不生效力。
Q3只繳得出部分租金算違約嗎?▾
不算。出租人不得拒收部分租金,且依第458條須積欠達兩年總額才能終止契約。
Q4地主拒收部分租金會怎樣?▾
拒收不能加速地主的解約權,反而可能削弱其法律立場,承租人的繳款紀錄是履約證據。
Q5這條只保護種田的人嗎?▾
關鍵在「耕作地」與實際從事耕作。若土地已變更為非農用途或脫離耕作目的,可能不適用。
Q6地主違法預收的租金能要回來嗎?▾
可以,屬不當得利,承租人得請求返還,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
Q7繳部分租金要怎麼留證據?▾
用匯款而非現金,備註寫明年度與期別,銀行紀錄可同時證明你有繳、對方有收。
Q8地主以不預繳為由不續約合法嗎?▾
不合法。預收本身違法,且終止事由限於第458條列舉情形,不包含不預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effect |
|---|---|---|
| 民法457條 | 不可抗力歉收 | 承租人得請求減免租金 |
| 民法457條之1第1項 | 預收租金 | 出租人不得預收,違反條款無效 |
| 民法457條之1第2項 | 部分繳租 | 出租人不得拒收部分租金 |
| 民法458條 | 終止租約 | 須積欠達兩年總額等法定事由始得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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