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22 條(業佃爭議之調處及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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