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7條的規定,在經過爭議的調解或調處程序後,如果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另一方可以向該管司法機關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且不需要支付執行費用。 參考資料: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7條家畜牧場減租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本條例之規定於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
前條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如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前條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本條例之規定於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
前條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如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前條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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