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規定,於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
就本條例第28條(永佃權耕地之準用)進行釋義,本條例之規定適用於永佃權的耕地。根據台灣農地法第106條的規定,永佃權即土地所有權人將農地出租給他人使用,並且租賃期限為永久的情況。這表示當土地經過永佃權的租賃後,依然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塊農地的所有權人將該地租給他人,並且租賃期限是永久,那麼在土地仍然被作為農地使用的情況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相關規定將繼續適用。
本條例施行後,關於雇農之保護,由省政府依當地情形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之規定於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
本條例之規定,於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
本條例施行後,關於雇農之保護,由省政府依當地情形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之規定於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
本條例之規定,於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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