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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一字第 13994 號
要旨
關於朱○女士因耕地租佃爭議檢附金山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成立證明書,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一案,復如說明。
主旨
關於朱○女士因耕地租佃爭議檢附金山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成立證明書,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一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九二九三號函。
二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前條爭議案件 (指租佃爭議案件) ,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覆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該條例並無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及同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類似之條文,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成立之調解、調處,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義務時,他造當事人雖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與訴訟上之和解、調解等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情形,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