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21 條(耕地附屬物使用報酬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耕地出租人以耕畜種子肥料或其他生產用具供給承租人者,除依民法第四百六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外,得依租用契約於地租外酌收報酬,但不得超過供給物價值年息百分之十。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耕地出租人以耕畜種子肥料或其他生產用具供給承租人者,除依民法第四百六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外,得依租用契約於地租外酌收報酬,但不得超過供給物價值年息百分之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