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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31各地荒地使用計畫之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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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1條,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的擬定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擬定的計畫需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然而,若大宗荒地的面積超過十萬畝,則需要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擬定計畫。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縣(市)政府希望規劃利用某一片荒地進行城市開發,他們需要制定一個詳細的荒地使用計畫,該計畫需要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地方政府的荒地使用計畫能夠符合中央政府的整體發展政策,並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立法沿革 3

(0240308 制定)

外國人依條約租用之土地,應由主管地政機關為公有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再由租用人為租賃之登記。   前項土地之一切土地稅費,及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負之其他義務,均由租用人負擔。

(0350323 全文修正)

各地方荒地使用計劃,由省、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省政府定之。

(0891201 修正)

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由省市政府訂定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之規定,修正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另將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省政府訂定大宗面積荒地之使用計畫之規定,修正為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308 制定)

外國人依條約租用之土地,應由主管地政機關為公有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再由租用人為租賃之登記。   前項土地之一切土地稅費,及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負之其他義務,均由租用人負擔。

(0350323 全文修正)

各地方荒地使用計劃,由省、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省政府定之。

(0891201 修正)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由省市政府訂定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之規定,修正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另將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省政府訂定大宗面積荒地之使用計畫之規定,修正為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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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31 條規定:「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