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土地法施行法 第 31 條(各地荒地使用計畫之擬定機關)

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但大宗荒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者,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1條,各地方荒地使用計畫的擬定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擬定的計畫需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然而,若大宗荒地的面積超過十萬畝,則需要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擬定計畫。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縣(市)政府希望規劃利用某一片荒地進行城市開發,他們需要制定一個詳細的荒地使用計畫,該計畫需要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及中央墾務機關備查。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地方政府的荒地使用計畫能夠符合中央政府的整體發展政策,並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