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27 條(不定期耕地租賃契約終止限制規定之準用)
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規定,於定期租用耕地之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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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 27 條的規定,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的內容,適用於定期租用耕地的契約。具體來說,這些規定將適用於租賃期限有明確終止日期且具有時間限制的耕地租賃契約。在這些條款中,將涉及契約的成立、契約期間、租金、租賃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舉例來說,根據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租賃期限滿時,除非租賃者在期滿前已提出返還土地的申請,否則租賃契約將自動續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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