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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27不定期耕地租賃契約終止限制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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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規定,於定期租用耕地之契約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 27 條的規定,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的內容,適用於定期租用耕地的契約。具體來說,這些規定將適用於租賃期限有明確終止日期且具有時間限制的耕地租賃契約。在這些條款中,將涉及契約的成立、契約期間、租金、租賃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舉例來說,根據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租賃期限滿時,除非租賃者在期滿前已提出返還土地的申請,否則租賃契約將自動續約。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為預告登記。   一、為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為保全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之變更之請求權。   預告登記於附有條件或將來之請求權亦得為之。   經預告登記後,土地權利人對於其土地權利所為之處分,有妨礙第一項之請求權者無效。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規定,於定期租用耕地之契約準用之。

(0240308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為預告登記。   一、為保全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為保全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之變更之請求權。   預告登記於附有條件或將來之請求權亦得為之。   經預告登記後,土地權利人對於其土地權利所為之處分,有妨礙第一項之請求權者無效。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規定,於定期租用耕地之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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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27 條規定:「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第二、第六、第七各款之規定,於定期租用耕地之契約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