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26 條(農物繳付地租折價標準)
- 1.依地方習慣以農產物繳付地租之地方,農產物折價之標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當地農產物最近二年之平均市價規定之。
- 2.地價如經重估,農產物價亦應視實際變更,重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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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26條規定了農物繳付地租折價的標準。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地方習慣以農產物繳付地租的地方,農產物的折價標準應由該地區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據該地農產物最近兩年的平均市價來規定。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地價經過重估,那麼農產物的價值也應該根據實際變更來進行調整。 依據參考資料,農地租用或以農產物支付地租的農村地區,其農產物的折價標準應該是根據該地區的最近兩年平均市價來規定的。例如,在某個農村地區,根據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的規定,該地區的水稻最近兩年的平均市價為每斤50元,那麼在該地區,每斤水稻就可以作為農地租金的折價標準。 參考資料:土地法施行法第26條 (90.06.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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