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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26 條(農物繳付地租折價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地方習慣以農產物繳付地租之地方,農產物折價之標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當地農產物最近二年之平均市價規定之。
  2. 地價如經重估,農產物價亦應視實際變更,重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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