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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2282 號
要旨
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年十一月八日台 (80) 內地字第八○七九二四一號函。二 按為執行名斬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很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定有明文。來函所附民事確定判決,僅命被上訴人陳某等「應就前項土地以每分地按稻穀三千一百台斤之地價為價金,與上註人訂立買賣及移轉所有權之契約,並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註人」。並未命上訴人同時為該項價金之對待給付。自屬不附對待給付而單純命被上訴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依上開規定,自該判決確定時,視為被上訴人為意思表示之判決。依上開規定,自該判決確定時,視為被上訴人已以判決所示之稻穀數量為價金,承諾出賣土地予上訴人,並已訂立移轉所有權之書面契約。上訴人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書面契約,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單獨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無須另檢附已支付價金或提出相當擔保之證明書及買賣移轉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