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4條,農地重劃計畫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農業技術和地方需求進行擬定,並且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意即,農地重劃計畫的擬定需由地方政府負責,並須報備給中央地政機關進行審查。 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台灣地區一個農地重劃計畫,該計畫由新北市政府按照當地農業技術需求和地方條件進行擬定,並向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報請備查。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將根據法律和政策要求對該計畫進行審查核定,確保其符合農業發展和土地利用的需要。 (參考資料:土地法施行法第34條)
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稱房屋總數,應按房屋每層地面面積計算之。
農地重劃計劃,由該管市、縣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農地重劃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為符實際,將市縣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稱房屋總數,應按房屋每層地面面積計算之。
農地重劃計劃,由該管市、縣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為符實際,將市縣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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