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34 條(農地重劃計畫之擬定報備)
農地重劃計畫,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農業技術地方需要定之,並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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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4條,農地重劃計畫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農業技術和地方需求進行擬定,並且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意即,農地重劃計畫的擬定需由地方政府負責,並須報備給中央地政機關進行審查。 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台灣地區一個農地重劃計畫,該計畫由新北市政府按照當地農業技術需求和地方條件進行擬定,並向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報請備查。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將根據法律和政策要求對該計畫進行審查核定,確保其符合農業發展和土地利用的需要。 (參考資料:土地法施行法第3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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