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33 條(城市土地重劃之核定)
城市地方土地重劃,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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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33條的規定,城市地方的土地重劃必須經過中央地政機關的核定才能進行。這表示在進行城市土地重劃之前,必須先向中央地政機關提交相關文件,經過其審查並核准後方能進行土地重劃工作。這一規定確保了城市土地重劃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並確保了相關工作符合法律規定和政府政策。 參考資料:土地法施行法第3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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