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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 20 條(使用地編定之通知公布)

依土地法第八十四條編定使用地公布後,應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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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20條規定,當根據土地法第84條編定使用地後,應該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向中央地政機關報告備查。依照這個法條,使用地的編定結果應該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便他們知曉土地之使用情況。同時,中央地政機關也需要收集和備查這些通知以便管理和監督土地使用的情況。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地區的土地經過使用地的編定,確定某塊土地可以用於農業用途。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20條的要求,該地區的地政機關應該將這個使用地的編定結果通知該塊土地的所有權人,讓他們知道這塊土地的使用限制。同時,這些通知也應該向中央地政機關報告,以便統計和備查有關土地使用的信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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