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土地法施行法 第 19-1 條(禁止合併之土地)

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土地法施行法第19-1條的規定,如果兩宗以上的土地已經設定了不同種類的他項權利,或者經過法院的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的登記,則不能進行合併。這意味著如果這些土地已經有了相關的非所有權的權利或者已經牽涉到法院的相關程序,就不允許進行合併。例如,如果一個土地已經被查封並且正在進行法院的處分程序,那麼該土地就不能和其他土地合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