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
依照土地法施行法第19-1條的規定,如果兩宗以上的土地已經設定了不同種類的他項權利,或者經過法院的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的登記,則不能進行合併。這意味著如果這些土地已經有了相關的非所有權的權利或者已經牽涉到法院的相關程序,就不允許進行合併。例如,如果一個土地已經被查封並且正在進行法院的處分程序,那麼該土地就不能和其他土地合併。
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
立法理由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合併後其效力僅及於合併前原土地之範圍,惟於合併後在登記簿上即無從顯示其合併前之情形,如有就合併前之土地拍賣時,拍定人亦無法申辦移轉登記,故明定其不得合併,以利地籍管理。
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合併後其效力僅及於合併前原土地之範圍,惟於合併後在登記簿上即無從顯示其合併前之情形,如有就合併前之土地拍賣時,拍定人亦無法申辦移轉登記,故明定其不得合併,以利地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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