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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19-1禁止合併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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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土地法施行法第19-1條的規定,如果兩宗以上的土地已經設定了不同種類的他項權利,或者經過法院的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的登記,則不能進行合併。這意味著如果這些土地已經有了相關的非所有權的權利或者已經牽涉到法院的相關程序,就不允許進行合併。例如,如果一個土地已經被查封並且正在進行法院的處分程序,那麼該土地就不能和其他土地合併。

立法沿革 1

(0781215 增訂)

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

立法理由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合併後其效力僅及於合併前原土地之範圍,惟於合併後在登記簿上即無從顯示其合併前之情形,如有就合併前之土地拍賣時,拍定人亦無法申辦移轉登記,故明定其不得合併,以利地籍管理。

  • 查封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0781215 增訂)

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合併後其效力僅及於合併前原土地之範圍,惟於合併後在登記簿上即無從顯示其合併前之情形,如有就合併前之土地拍賣時,拍定人亦無法申辦移轉登記,故明定其不得合併,以利地籍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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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19-1 條規定:「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1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