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伏地區田地坵形過碎時,得就同一權利人所有地區相連地目相同之坵併為一宗,並於宗地籍圖內測繪坵形。但登記時仍按宗登記。
土地法施行法第 19 條規定了在起伏地區的田地坵形過碎的情況下,可以將同一權利人所有的相連地目相同的坵合併成一宗地,並且在宗地籍圖內測繪該坵的形狀。然而,在登記時仍按照宗地進行登記。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起伏地區田地坵形過碎的問題,以方便土地使用與管理。在起伏地區,由於地形的變化,可能會導致土地被分割成多個坵,這使得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變得複雜困難。因此,土地法施行法第 19 條提供了一種方法,允許同一權利人將相連且地目相同的坵合併為一宗地,並且在宗地籍圖內測繪該坵的形狀,以便更好地進行土地登記和管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起伏地區的田地被分割成了多個小的坵,這使得農民無法有效地使用和管理這些坵。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 19 條的規定,如果這些坵屬於同一個土地所有人,他們可以將這些相連且地目相同的坵合併為一宗地,並且在宗地籍圖內測繪該坵的形狀。這樣一來,這個農民就可以更方便地管理和使用這片土地了。在登記時,依然按照宗地進行登記,這意味著這些合併後的坵被視為是一個宗地進行登記和管理。
每一登記區應編製之索引簿,分地段索引簿及所有權人索引簿二種。必要時得增製之。 地段索引簿依地段號數次序編製之,記載所有權登記號數。 所有權人索引簿依所有權人姓氏筆畫編製之,記載所有權登記號數。 土地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將共有人姓名分別編列,並各附載其他共有人姓名。
起伏地區田地坵形過碎時,得就同一權利人所有地區相連地目相同之坵併為一宗,並於宗地籍圖內,測繪坵形。但登記時仍按宗登記。
每一登記區應編製之索引簿,分地段索引簿及所有權人索引簿二種。必要時得增製之。 地段索引簿依地段號數次序編製之,記載所有權登記號數。 所有權人索引簿依所有權人姓氏筆畫編製之,記載所有權登記號數。 土地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將共有人姓名分別編列,並各附載其他共有人姓名。
起伏地區田地坵形過碎時,得就同一權利人所有地區相連地目相同之坵併為一宗,並於宗地籍圖內,測繪坵形。但登記時仍按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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