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費及書狀費,不因標準地價發生異議,停止徵收。但標準地價依法決定後,應依照改正。
土地法施行法第18條規定,土地登記費及書狀費的徵收不因標準地價發生異議而停止。這意味著即使對於標準地價有異議,仍然需要繼續收取土地登記費和書狀費。然而,一旦標準地價根據法律進行了修正,則應該相應改變登記費及書狀費的徵收標準。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土地法,根據最新的土地法規定,標準地價是根據土地公告現值或申報地價來確定的。因此,當標準地價有異議時,登記費及書狀費的徵收仍然需要根據原先的土地公告現值或申報地價來進行。只有在標準地價根據法律進行了修正後,才會相應調整徵收標準。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土地的標準地價被爭議,但目前的登記費及書狀費仍然按照原先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如果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判決標準地價需要修正,那麼根據土地法的規定,相應調整的改正應該被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土地登記費及書狀費的徵收標準將按照修正後的標準地價進行調整。
土地法第四十九條所定所有權部權利事項欄,及他項權利部權利事項欄,應就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權利,各為一分欄分別記載之。
土地登記費及書狀費,不因標準地價發生異議停止徵收。但標準地價依法決定後,應依照改正。
土地法第四十九條所定所有權部權利事項欄,及他項權利部權利事項欄,應就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權利,各為一分欄分別記載之。
土地登記費及書狀費,不因標準地價發生異議停止徵收。但標準地價依法決定後,應依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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