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17-1 條(登記總簿滅失時之補造)
- 1.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
- 2.依前項規定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公開提供閱覽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及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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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17-1條是關於登記總簿滅失時的補造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當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根據相關資料進行補造,並且要保持原有的次序。第2項規定了補造登記總簿的程序,包括公告和公開提供閱覽三十天,並通知登記名義人。補造完成後,還要向中央地政機關報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登記總簿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登記總簿滅失,登記機關會根據其他資料來重建登記總簿。例如,如果登記總簿滅失後,某個土地的所有權需要登記變更,登記機關會參考該土地的地籍資料和相關文件,並按照原有的次序進行補造。在補造過程中,登記機關會公告和公開提供閱覽,以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補造完成後,相關資料也會報送給中央地政機關進行備查。這樣可以確保登記總簿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並保護土地權利的真實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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