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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17-1登記總簿滅失時之補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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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
  2. 2.依前項規定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公開提供閱覽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及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17-1條是關於登記總簿滅失時的補造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當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根據相關資料進行補造,並且要保持原有的次序。第2項規定了補造登記總簿的程序,包括公告和公開提供閱覽三十天,並通知登記名義人。補造完成後,還要向中央地政機關報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登記總簿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登記總簿滅失,登記機關會根據其他資料來重建登記總簿。例如,如果登記總簿滅失後,某個土地的所有權需要登記變更,登記機關會參考該土地的地籍資料和相關文件,並按照原有的次序進行補造。在補造過程中,登記機關會公告和公開提供閱覽,以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補造完成後,相關資料也會報送給中央地政機關進行備查。這樣可以確保登記總簿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並保護土地權利的真實性。

立法沿革 1

(0781215 增訂)

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   依前項規定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公開提供閱覽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及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登記總簿依土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市縣地政機關負責永久保存。如因不可抗力或事變而滅失時,應即依有關資料重新補造,並保持原有之次序以利地籍管理,確保人民權益。   二、登記總簿滅失,影響人民權益甚大,故其補造之總簿應於一定期間公告、公開陳列供閱覽及通知登記名義人以備查詢,並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1215 增訂)

一、登記總簿依土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市縣地政機關負責永久保存。如因不可抗力或事變而滅失時,應即依有關資料重新補造,並保持原有之次序以利地籍管理,確保人民權益。   二、登記總簿滅失,影響人民權益甚大,故其補造之總簿應於一定期間公告、公開陳列供閱覽及通知登記名義人以備查詢,並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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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17-1 條規定:「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依前項規定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1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