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土地法施行法 第 17-1 條(登記總簿滅失時之補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依有關資料補造之,並應保持原有之次序。
  2. 依前項規定補造登記總簿,應公告、公開提供閱覽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及將補造經過情形層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法施行法 第1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