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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17表冊格式及尺幅之制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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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書表簿冊格式及尺幅,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17條,土地登記書表簿冊的格式和尺幅由中央地政機關制定。這項法規確定了土地登記書表簿冊的制定機關是中央地政機關。這表示中央地政機關有權制定土地登記書表簿冊的格式和尺幅。 依據資料中所提及的引用法規,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了申請土地登記時應提供的文件,包括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已登記者的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以及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指定的證明文件。這個規定是根據土地法第37條所訂定的。根據土地法第55條,地政機關在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立即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在登記簿上登載相關資訊。然而,根據土地法第57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存在特定情形,例如申請登記不屬於受理登記機關的管轄、依法不應登記、登記權利人與其他相關當事人之間存在爭執,或申請者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登記機關應以書面形式詳細說明原因並拒絕登記申請。這些規定提供了土地登記程序中的一般應遵守的規則。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2款中提到的「依法不應登記者」的定義在資料中有所提及,它指的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或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解釋,這裡的「依法」指的是經過正式的立法程序確定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或法規命令。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對於法律草案或追求公益目標的情況並不包含在「依法不應登記者」的範圍內。 總結起來,根據中華民國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的書表簿冊格式及尺幅由中央地政機關制定。土地法和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了申請登記時需要提供的文件,並規定了登記機關在接收申請後的審查程序。登記機關有權依法拒絕登記申請,如當事人間存在爭議、申請者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等情況。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解釋,「依法不應登記者」指的是依照經立法程序通過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或法規命令所規定的不得登記的情形。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土地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之地價欄,如土地有定著物時,應並記載定著物之估定價值。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登記書表簿冊格式及尺幅,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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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308 制定)

土地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之地價欄,如土地有定著物時,應並記載定著物之估定價值。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登記書表簿冊格式及尺幅,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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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17 條規定:「土地登記書表簿冊格式及尺幅,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