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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49徵收土地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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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徵收土地時應該選擇損失最小的地方,並且儘量避免徵收耕地。這表示在徵收土地時,應該優先選擇對土地損失最小的地區,同時避免徵收有農業利用價值的土地。 舉例來說,在一個徵收土地的計劃中,如果有兩塊土地可以被徵收,其中一塊土地是農地而另一塊不是,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的原則,應該優先選擇徵收非農地的那一塊,以減少對農地的影響。這樣的選擇符合損失最少和避免耕地的原則。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土地重劃,得因有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超過半數,而其所占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有關係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協同請求,由主管地政機關核准行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0240308 制定)

土地重劃,得因有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超過半數,而其所占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有關係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協同請求,由主管地政機關核准行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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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49 條規定:「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