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49 條(徵收土地之範圍)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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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徵收土地時應該選擇損失最小的地方,並且儘量避免徵收耕地。這表示在徵收土地時,應該優先選擇對土地損失最小的地區,同時避免徵收有農業利用價值的土地。 舉例來說,在一個徵收土地的計劃中,如果有兩塊土地可以被徵收,其中一塊土地是農地而另一塊不是,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的原則,應該優先選擇徵收非農地的那一塊,以減少對農地的影響。這樣的選擇符合損失最少和避免耕地的原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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