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徵收土地時應該選擇損失最小的地方,並且儘量避免徵收耕地。這表示在徵收土地時,應該優先選擇對土地損失最小的地區,同時避免徵收有農業利用價值的土地。 舉例來說,在一個徵收土地的計劃中,如果有兩塊土地可以被徵收,其中一塊土地是農地而另一塊不是,根據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的原則,應該優先選擇徵收非農地的那一塊,以減少對農地的影響。這樣的選擇符合損失最少和避免耕地的原則。
土地重劃,得因有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超過半數,而其所占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有關係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協同請求,由主管地政機關核准行之。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土地重劃,得因有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超過半數,而其所占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有關係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協同請求,由主管地政機關核准行之。
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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