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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224 條(土地徵用之聲請)

征收土地,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征收計畫書,並附具征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依前二條之規定分別聲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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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24 條規定徵收土地必須由需用土地人擬具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土地使用計畫圖,三份文件齊備才能聲請核辦。

Q · 政府要徵收我的地,他們得先準備什麼文件?

依土地法第 224 條,需用土地人聲請徵收必須備齊三份文件:徵收計畫書(載明公益性必要性說明、徵收範圍、使用方式)、徵收土地圖說(地號界線標示)、土地使用計畫圖(未來開發配置)。三份缺一即程序不合,地主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申請閱覽,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攻擊基礎。

白話解讀

政府要徵收你的地,但很多人不知道:對方必須先交出三份文件,才有資格啟動這套程序,分別是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土地使用計畫圖。這三份文件不是內部資料,是你可以要求閱覽的(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徵收是不是合理,最關鍵的判斷不在於補償金多少,而在於計畫書裡寫的「公益性」和「必要性」站不站得住腳。需用土地人寫的內容、面積範圍、使用方式,全部會白紙黑字攤在這份文件裡。一旦拿到,你就能逐項檢查:這片地真的非徵收不可嗎?徵收範圍有沒有過大?有沒有更小侵害的替代方案?這三份文件,就是你日後要訴願、要打行政訴訟時最強的反擊彈藥。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24 條規範土地徵收聲請的應備文件,要求需用土地人擬具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依第 222 條、第 223 條規定向核准機關聲請核辦,建立徵收程序的文件門檻與資訊透明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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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徵收計畫書政府會給我看嗎?

會。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當事人有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程序卷宗。徵收計畫書、圖說、使用計畫圖都在這個範圍內。承辦機關只能在涉及國家機密、第三人秘密、業務或個人隱私時拒絕,普通徵收案不適用。申請時用書面,記得索取收件回條,這份回條本身就是日後主張機關拖延的證據。

Q2計畫書沒附土地使用計畫圖會怎樣?

依本條文規定,三份文件必須齊備才能聲請核准。少一份就是程序不合,這是訴願時可以主張的瑕疵。實務上內政部審查時也會要求補正,但如果在地方公告階段就缺漏,可以指出這點要求暫停程序。很多徵收案的圖說品質粗糙,比例尺不對、地號標註錯誤都是常見瑕疵,仔細對照地籍圖會挖到金礦。

Q3我看不懂計畫書,要怎麼找出問題?

重點看三段:徵收必要性說明(為什麼非要這塊地不可)、替代方案評估(有沒有評估過用其他地方)、徵收範圍劃定理由(為什麼是這個面積)。這三段任何一段寫得空洞,都是攻擊點。也可以求助於民間團體如台灣人權促進會土地徵收議題小組,他們有大量類似案件經驗。把計畫書內容跟內政部的公益性必要性綜合評估表格式對照,缺哪一項一目了然。

Q4土地法 224 條的三份文件是什麼?

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土地使用計畫圖。三份文件齊備是徵收聲請成立的程序前提,缺一即程序不合。

Q5需用土地人是誰?

因公共事業需要使用他人土地的政府機關或公用事業機構,如交通部、台電、自來水公司、地方政府辦理重大建設者。

Q6徵收計畫書應記載什麼?

公益性必要性說明、徵收土地範圍與面積、需用土地人、徵收後使用方式、替代方案評估、補償經費來源等核心資訊。

Q7什麼叫公益性必要性?

公益性指徵收目的須為公共利益(如交通、公共設施),必要性指非徵收這塊地不可且範圍已限縮至最小侵害,兩者缺一不可。

Q8怎麼申請閱覽徵收計畫書?

以書面向徵收公告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提出申請,敘明當事人身份、申請閱覽範圍,索取收件回條留存。

Q9拿到計畫書要怎麼找瑕疵?

重點檢查公益性必要性說明是否空洞、替代方案是否實質評估、徵收範圍是否過大、圖說比例尺與地號是否正確。

Q10對徵收不服要走什麼程序?

公告期 30 日內書面異議(土地法 227)→ 30 日內訴願 → 不服訴願 2 個月內行政訴訟,必要時聲請假處分防止拆遷。

Q11申請閱覽要付費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閱覽免費,影印酌收工本費(每張約 1-3 元)。建議自備手機拍照節省成本與時間。

Q12土地法 224 vs 土地徵收條例 13 哪個適用?

現行徵收主要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特別法優先),土地法 224 為基礎規範。但土地法 224 仍是法理依據與比較對照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ntentattack_point
徵收計畫書公益性必要性說明、徵收範圍、使用方式、需用土地人論證空洞、替代方案未評估、徵收必要性說明草率
徵收土地圖說地號界線、面積、相鄰土地關係比例尺錯誤、地號標註不符地籍圖、面積計算錯誤
土地使用計畫圖未來開發配置、設施位置、與徵收範圍對應配置與徵收範圍不符、開發內容未具體化、面積與計畫書矛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 18 条(事業認定申請書)
🇰🇷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 20 조(사업인정 신청)
🇨🇳 中國土地管理法第 45-46 條(土地徵收程序申請)
🇩🇪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87 i.V.m. § 104(Enteignungsantrag)
🇫🇷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L.110-1, R.112-4(dossier d'enquête publique)
🇺🇸 美國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 + Uniform Relocation Act 42 U.S.C. § 4601 et 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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