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得逕以接管機關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要旨
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得逕以接管機關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要旨
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得逕以接管機關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內容
按「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請准以該局名義申辦,核准後逕以接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1案,同意辦理;惟應於報請徵收、撥用來函及計畫書內敘明奉准後將逕行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為本部86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8606899號函所釋。於上開函釋前核准之徵收、撥用案,既未於報請徵收、撥用來函及計畫書內敘明奉准後將逕行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自不得逕以該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