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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得逕以接管機關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會議日期 86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得逕以接管機關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要旨

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得逕以接管機關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內容

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請准以該局名義申辦,核准後逕以接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1案,同意辦理;惟應於報請徵收、撥用來函及計畫書內敘明奉准後將逕行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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