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施行法 第 52 條(計畫書等之份數)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應各擬具三份,呈送核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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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應該各擬具三份,並呈送給核准機關。這表示在辦理土地徵收程序時,相關文件需要按照法規的規定準備並送交機關審核。舉例來說,當某個機關或組織需要徵收土地時,他們必須製作三份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然後送交核准機關進行審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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