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土地法施行法 第 52 條(計畫書等之份數)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應各擬具三份,呈送准機關。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應該各擬具三份,並呈送給核准機關。這表示在辦理土地徵收程序時,相關文件需要按照法規的規定準備並送交機關審核。舉例來說,當某個機關或組織需要徵收土地時,他們必須製作三份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然後送交核准機關進行審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