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應各擬具三份,呈送核准機關。
土地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應該各擬具三份,並呈送給核准機關。這表示在辦理土地徵收程序時,相關文件需要按照法規的規定準備並送交機關審核。舉例來說,當某個機關或組織需要徵收土地時,他們必須製作三份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然後送交核准機關進行審核。
承租地因土地重劃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因土地重劃致妨害承租地之原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租金之相當減額。 承租地因土地重劃致增加其利用之價值者,出租人得請求租金之相當增額。 對於前項之請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而免其義務。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計劃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劃圖,應各擬具三份,呈送核准機關。
承租地因土地重劃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因土地重劃致妨害承租地之原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租金之相當減額。 承租地因土地重劃致增加其利用之價值者,出租人得請求租金之相當增額。 對於前項之請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而免其義務。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計劃書、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劃圖,應各擬具三份,呈送核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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