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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51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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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左列事項: 一、被徵收土地之四至界限。 二、被徵收地區內各宗地之界限及其使用狀態。 三、附近街村鄉鎮之位置與名稱。 四、被徵收地區內房屋等改良物之位置。 五、圖面之比例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法施行法第51條規定,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以下事項: 1. 被徵收土地的四至界限。 2. 被徵收地區內各宗地的界限和使用狀態。 3. 附近街村鄉鎮的位置和名稱。 4. 被徵收地區內房屋等改良物的位置。 5. 圖面的比例尺。 這些內容可以在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找到,該條文規定了徵收土地計劃書應包含的內容,其中包括徵收土地圖說的繪製事項。根據這些規定,圖說應該清楚地顯示被徵收土地的範圍和界限,以及該地區內各宗地的使用情況、附近街村鄉鎮的位置和名稱,以及房屋等改良物的位置。此外,圖面的比例尺也是必須繪製的內容之一。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土地徵收計劃,其中涉及到一塊土地,計劃將進行道路擴建。徵收土地圖說應該顯示被徵收土地的四至界限,以及在被徵收地區內標示出各宗地的界限和使用狀態。此外,圖說也應該標示出附近的街村鄉鎮的位置和名稱,以及該地區內現有的房屋等改良物的位置。最後,圖面上應有適當比例尺的標示,便於準確評估土地的大小和相對位置。

立法沿革 2

(0240308 制定)

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段,除另有規定外,自分配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   前項規定對於行政上或裁判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離者,不適用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左列事項:   一、被徵收土地之四至界限。   二、被徵收地區內各宗地之界限及其使用狀態。   三、附近街村鄉鎮之位置與名稱。   四、被徵收地區內房屋等改良物之位置。   五、圖面之比例尺。

(0240308 制定)

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段,除另有規定外,自分配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   前項規定對於行政上或裁判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離者,不適用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左列事項:   一、被徵收土地之四至界限。   二、被徵收地區內各宗地之界限及其使用狀態。   三、附近街村鄉鎮之位置與名稱。   四、被徵收地區內房屋等改良物之位置。   五、圖面之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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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51 條規定:「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左列事項: 一、被徵收土地之四至界限。 二、被徵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