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徵收時,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之認定
要旨
申請徵收時,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之認定
要旨
申請徵收時,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之認定
內容
按「行政院59年1月1日台59內字第10906號函示所指『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抄件』在執行上係指『應添附已得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至於所謂『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即指依組織權責或行政授權規定,由有權核准興辦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並非限於由興辦該事業機關之上級機關所核發者。」前經本部會商有關機關獲致結論以86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8675194號函報奉行政院86年6月18日台86內24924號函同意照辦。至執行上如何更為明確,復經本部於本(86)年11月4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及省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以:「本部86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8675194號函所稱「許可證明文件」,係指由依法有權核准興辦該事業計畫之機關所核准之文件,包括專案核定之事業計畫文件或依年度施政計畫所編列之預算證明(須含擬興辦事業之計畫名稱),若該預算證明未能涵蓋擬興辦之計畫名稱者,應補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