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2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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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223條於民國89年配合凍省刪除,省政府徵收核准權全面收歸中央內政部統一行使。
Q · 土地法第223條還能用嗎?
依土地法第223條於民國89年1月26日刪除之事實,本條已不具法律效力。原條文授權省政府核准地方層級的土地徵收,凍省後省級行政組織停止業務,核准權全面收歸中央,現由內政部依土地法第222條統一核准所有土地徵收案件。研究歷史徵收案件或撰寫法制史論文時仍需參考此條原文與修法理由。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89 年配合凍省刪除。原條文規定省政府可核准地方層級的土地徵收,凍省後省級行政組織停止業務,這層核准權收歸中央,整條條文跟著刪除。現在所有徵收一律由內政部核准(第 222 條)。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223條原為臺灣省政府核准地方層級土地徵收之授權依據,於民國89年1月26日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凍省)刪除,原核准權收歸中央,由內政部依第222條統一行使,屬已失效之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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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法第223條為什麼被刪除?▾
配合民國89年1月26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凍省),省級行政組織停止實質業務,原本由省政府核准的地方層級徵收權收歸中央,由內政部依土地法第222條統一行使,整條第223條跟著刪除。實務操作層面:所有徵收一律找內政部,無論規模大小。
Q2現在土地徵收要找誰核准?▾
依現行土地法第222條,所有土地徵收案件均由內政部(中央地政機關)核准,不再有省級核准層次。需用土地人應檢具徵收計畫書向內政部聲請,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特別法之程序辦理。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多數徵收已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為補充適用。
Q3土地法第223條刪除後對既有徵收的影響?▾
民國89年1月26日刪除前已經省政府核准在執行中的徵收案件,依信賴保護原則繼續執行,不溯及失效。新案件一律適用第222條由內政部核准。內行人提示:研究民國89年前舊案件時,應檢視當時有效版本之原文與修法理由。
Q4土地法第223條是什麼?▾
原規定省政府核准地方層級土地徵收,民國89年凍省時刪除,現無法律效力
Q5為什麼土地法第223條被刪除?▾
配合民國87-89年凍省,省級行政組織停止實質業務,徵收核准權收歸中央
Q6凍省到底是什麼意思?▾
民國87年起依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精省、虛級化省政府的歷程
Q7中央地政機關是指哪個單位?▾
土地法所稱中央地政機關為內政部,徵收核准實際由內政部地政司處理
Q8現在土地徵收要怎麼申請核准?▾
向內政部地政司聲請,依土地法第222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程序辦理
Q9怎麼查土地法第223條的歷史版本?▾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條文」頁查詢,或檢視修法沿革
Q10已刪除條文怎麼在論文中引用?▾
標注「民國89年1月26日刪除」+ 引用刪除前版本內容 + 修法理由出處
Q11民國89年前已核准的徵收案件還能執行嗎?▾
依信賴保護原則,已合法核准在執行中的徵收不受刪除影響
Q12土地法第222條 vs 已刪除第223條差在哪?▾
222條中央核准(現行),223條原為省政府核准(已刪除),現在徵收統一適用222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leted_223 | current_222 |
|---|---|---|
| 核准機關 | 原省政府(已無實質業務) | 內政部(中央地政機關) |
| 適用範圍 | 地方層級徵收 | 所有土地徵收案件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無效力 | 有效,全國統一適用 |
| 修法時點 | 民國89年1月26日刪除 | 現行版本配合凍省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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