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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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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土地法施行法第45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4

(0240308 制定)

前條租賃於契約期間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其土地,出租人於期滿後三個月內不提出異議者,視為依原契約之條件,訂立新約。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不在地主情形消滅時,應呈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但自呈報之日起,須經過一年後,始得免除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限制。

(0891201 修正)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不在地主情形消滅時,應申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但自申報之日起,經過一年後,始得免除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52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不在地主相關條文之修正,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308 制定)

前條租賃於契約期間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其土地,出租人於期滿後三個月內不提出異議者,視為依原契約之條件,訂立新約。

(0350323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不在地主情形消滅時,應呈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但自呈報之日起,須經過一年後,始得免除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限制。

(0891201 修正)

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52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不在地主相關條文之修正,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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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施行法第 4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施行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施行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