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我不知道土地法施行法第45條的內容。
前條租賃於契約期間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其土地,出租人於期滿後三個月內不提出異議者,視為依原契約之條件,訂立新約。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不在地主情形消滅時,應呈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但自呈報之日起,須經過一年後,始得免除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不在地主情形消滅時,應申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但自申報之日起,經過一年後,始得免除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不在地主相關條文之修正,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前條租賃於契約期間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其土地,出租人於期滿後三個月內不提出異議者,視為依原契約之條件,訂立新約。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不在地主情形消滅時,應呈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但自呈報之日起,須經過一年後,始得免除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限制。
為符實際,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不在地主相關條文之修正,本條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