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23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計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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