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23 條,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然用於建築使用的土地,除非是自用住宅用地,否則需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而對於未作任何使用並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免徵地價稅。這表示對於未使用的土地,如果該土地與使用中的土地有明確的分隔,則免徵地價稅。以最新的地價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為依據,依法律精神,稽徵機關應主動調查與分析土地的使用情況,對符合免稅要件的土地進行免徵地價稅的處理,而不需要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範例:根據判決書中的內容,如果一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被劃分為低密度住宅區,但土地所有權人並未使用該土地並且與使用中的土地有明確分隔,則根據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該土地的地價稅將被免除。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二百至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份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七十。 四、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三百至百分之四百者,除按前三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九十。
為實施漲價歸公,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後,土地之自然漲價,以徵收土地增值稅,逐漸收歸公有。
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補償價款完竣,或其補償價款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天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不在地主之土地,其地價稅按應繳數額加倍徵收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立法理由為減輕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並配合基本稅率之降低,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率降低為千分之六。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二百至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份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七十。 四、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三百至百分之四百者,除按前三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九十。
為實施漲價歸公,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後,土地之自然漲價,以徵收土地增值稅,逐漸收歸公有。
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補償價款完竣,或其補償價款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天內,將其土地交付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交付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不在地主之土地,其地價稅按應繳數額加倍徵收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為減輕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並配合基本稅率之降低,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率降低為千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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