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或田賦。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24條,公有土地一般情況下應該按照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或田賦。然而,如果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使用,則可以免除地價稅或田賦的徵收。這意味著公有土地既不需要承擔像私有土地那樣的累進稅負擔,又可以免除地價稅的徵收。特別是對於供公共使用者的公有土地,它還負有調解和經濟的公益義務,這進一步證明了公有土地無論是根據地價成本還是社會責任來看,都不能與以收益為目標的私有土地相提並論。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所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四百以上者,除按前條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份應全部收歸公有。
土地之自然漲價,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逐漸收歸公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申報地價,遇一般物價有劇烈變動時,依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並公告之。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費用估定之。
私有土地經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視為空地。 私有空地經政府視都市發展情形,分別指定區域限期使用;其逾期未使用者,應加徵空地稅,政府並得照其申報地價徵收之;其漲價部分,準用本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空地稅之加徵應分期辦理:第一期先就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之空地加徵;第二期就土地建築改良物價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之空地加徵。其應加徵之稅額,不得少於該宗土地基本稅額之二倍至五倍。
公有土地統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或田賦。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立法理由將「統」字刪除;並於「徵收地價稅」及「免徵地價稅」下各加「或田賦」三字。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所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四百以上者,除按前條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份應全部收歸公有。
土地之自然漲價,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逐漸收歸公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用之費用及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申報地價,遇一般物價有劇烈變動時,依物價指數調整計算並公告之。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費用估定之。
私有土地經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視為空地。 私有空地經政府視都市發展情形,分別指定區域限期使用;其逾期未使用者,應加徵空地稅,政府並得照其申報地價徵收之;其漲價部分,準用本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空地稅之加徵應分期辦理:第一期先就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之空地加徵;第二期就土地建築改良物價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之空地加徵。其應加徵之稅額,不得少於該宗土地基本稅額之二倍至五倍。
公有土地統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將「統」字刪除;並於「徵收地價稅」及「免徵地價稅」下各加「或田賦」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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