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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尚未依法撥用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尚未依法撥用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要旨

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尚未依法撥用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內容

查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前經本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在案。依上開函釋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尚未依法撥用前,自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原為住宅使用之國有土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公園用地,在公園用地之需地機關未依法撥用前,該土地雖為公有土地,惟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有土地稅法第19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3條)規定之適用;至於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已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適用土地稅法第20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4條)有關公有土地課徵地價稅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尚未依法撥用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由內政部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