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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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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20 條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計徵)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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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
地價稅
按千分之三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
非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
所有權
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
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一項之稅率按千分之二計徵。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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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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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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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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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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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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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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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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