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20條的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計徵有以下幾點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合乎以下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一是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是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這意味著若自用住宅用地符合這兩個條件,其地價稅將以千分之三的稅率計徵。 2. 第二項則是針對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日起,其用地的地價稅將適用前項稅率計徵。這表示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在計算地價稅時,會按照第一項的稅率進行計算。 3. 第三項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受扶養的親屬,如果符合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則只能選擇其中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作為適用這稅率的範例。 4. 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第一項的稅率調整為千分之二計徵。這表示該條例所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稅率在該日期後為千分之二。 以上對平均地權條例第20條的解釋是根據該條例本身的規定以及財政部的相關函釋所進行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照價收買之土地,得隨時出售或出租。
照價改買之土地,其原有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願按當時公告地價承購或承租該項土地者,其建築改良物不得收買。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行照價收買之土地,其照價收買之程序如左: 一、主管機關應查明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移轉之權利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 二、前款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呈繳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前款受通知人呈繳之書狀、證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訛,或其書狀、證件,經宣告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領取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經都市計劃編為農業區及綠帶之土地,其地價稅統按其申報地價千分之十徵收之。 前項土地仍為農地使用者,得準用田賦徵收實物條例之規定,徵收田賦。但其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者,不在此限。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五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立法理由一、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負擔,爰將第一項所定稅率由千分之五降低為千分之三。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係由原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第一項之稅率按千分之二計徵。
立法理由一、立法院已將「土地稅法」中第十七條地價稅由千分之五修正為千分之二,以減輕地價日益飆漲中自用住宅擁有民眾之地價稅負擔。 二、因本年僅餘月餘,且一百廿萬稅單已準備完竣,故提請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降低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為千分之二,並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照價收買之土地,得隨時出售或出租。
照價改買之土地,其原有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願按當時公告地價承購或承租該項土地者,其建築改良物不得收買。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行照價收買之土地,其照價收買之程序如左: 一、主管機關應查明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移轉之權利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 二、前款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呈繳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呈繳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前款受通知人呈繳之書狀、證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訛,或其書狀、證件,經宣告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領取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經都市計劃編為農業區及綠帶之土地,其地價稅統按其申報地價千分之十徵收之。 前項土地仍為農地使用者,得準用田賦徵收實物條例之規定,徵收田賦。但其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者,不在此限。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五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一、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負擔,爰將第一項所定稅率由千分之五降低為千分之三。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係由原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一、立法院已將「土地稅法」中第十七條地價稅由千分之五修正為千分之二,以減輕地價日益飆漲中自用住宅擁有民眾之地價稅負擔。 二、因本年僅餘月餘,且一百廿萬稅單已準備完竣,故提請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降低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為千分之二,並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