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9-1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受託人應該成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 2. 上述土地應該與委託人名下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按照前一條法規的稅率課徵地價稅。對於每塊土地,根據其地價占地價總額的比例,計算應該納稅的地價稅金額。然而,若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是委託人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話,上述土地應該和受益人名下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 受益人已經確定並享有全部的信託利益。 - 委託人沒有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第19-1條,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前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有關地價稅、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及地價稅之計徵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有關地價稅、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及地價稅之計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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