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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19-1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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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2. 2.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前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9-1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受託人應該成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 2. 上述土地應該與委託人名下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按照前一條法規的稅率課徵地價稅。對於每塊土地,根據其地價占地價總額的比例,計算應該納稅的地價稅金額。然而,若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是委託人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話,上述土地應該和受益人名下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 受益人已經確定並享有全部的信託利益。 - 委託人沒有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第19-1條,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1

(0900529 增訂)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前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有關地價稅、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及地價稅之計徵方式。

  • 地價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名詞
(090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有關地價稅、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及地價稅之計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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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19-1 條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1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