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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183 號

日期 62 年 05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但書所謂「原來使用」係指按照地目之使用而言,建地之使用,係供建築房屋。堆置雜物,並非建地之原來使用,且圍牆為防閑設備,亦難認為建築物,自與首開法條但書規定之條件不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2 年判字第 183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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