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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律決字第 15019 號
要旨
王君等三人所有土地上之建物發生火災,於司法機關調查中,台中市政府未准其拆除,得否認屬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所稱「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而應免徵地價稅疑義
主旨
關於王君等三人所有土地上之建物發生火災,於司法機關調查中,台中市政府未准其拆除,得否認屬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所稱「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而應免徵地價稅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四月廿六日台財稅字第八六○二○六二九三號函。二 按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所謂「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應係指法律明文禁止或限制使用之土地,例如,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件土地係因土地上建物發生火災而經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之規定偵查、審理中,致事實上無法拆除建物而使用土地,故應非屬首揭法條所稱「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自不得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