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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土地法93公地使用土地之保留徵收及限制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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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93 條規範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得保留徵收並限制建築,但臨時性建築不在此限。

Q · 我的地被劃成計畫道路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到底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幾乎不能蓋房,只能申請臨時建築

依土地法第 93 條,被都市計畫公告為道路或公共使用的土地,政府可以「保留徵收」並限制建築。地主仍保有所有權,但不能蓋正式建物、不能自由開發、轉售價格也偏低。唯一例外是本條但書的「臨時性質建築」(農舍、倉庫、簡易設施),需向縣市政府工務局申請許可,徵收時必須無條件拆除。若保留超過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規定期限未徵收,地主可申請撤銷保留。

白話解讀

台灣有幾千公頃的土地卡在一個怪異的法律狀態裡:都市計畫上被畫成「計畫道路」或「公共設施用地」,但政府幾十年沒有真正徵收、也沒有付補償金。這些地的主人持有所有權,但不能蓋房子、不能自由使用,賣也賣不掉(仲介一查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一直等。這就是本條授權的「保留徵收」制度:公共使用預定的土地可以先保留、先限制建築,慢慢才徵收。立法當初的用意是讓政府有財政喘息的空間,但實際結果是苦了幾十年沒被徵收的地主。唯一的例外是「臨時性質的建築」,例如農舍、倉庫、簡易設施等,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被核准。這條小小的但書,是卡在保留徵收狀態的地主唯一的呼吸口。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93 條建立「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依都市計畫公告供道路、學校、公園、市場等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政府得先公告保留、限制建築,待財政許可再進行徵收,但保留期間允許臨時性建築之例外。本條為都市計畫法第 48 至 5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專章之上位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地被劃成計畫道路很多年了,可以要求政府撤銷嗎?

看保留時間。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規定保留徵收有期限限制,超過期限未徵收且未經合法延長的,地主可依規定申請撤銷保留。實務上要提出正式書面申請,附上地籍資料和都市計畫公告書影本。內行人提示:撤銷保留不會自動發生,你不主動申請政府不會主動處理。

Q2保留地可以蓋臨時建築嗎?

可以,但要依本條但書和相關細則申請。臨時建築的定義通常包含農舍、倉庫、工寮、簡易設施等,有面積、高度、材質的限制,而且徵收時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申請時向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管處提出。內行人提示:臨時建築的建照取得方式與正式建築不同,有些地方是「建築許可」而非「建造執照」,後者的資產價值更低。

Q3買保留地會踩坑嗎?

會,而且是大坑。保留地便宜是因為使用受限、融資困難、未來徵收補償通常偏低。買之前一定要做三件事:第一,查保留徵收的公告日期和預計徵收時程;第二,確認是否允許臨時性建築及其條件;第三,比較同區域非保留地的市價和徵收補償的落差。

Q4土地法第 93 條是什麼?

建立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政府可先公告保留私有土地待未來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Q5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麼意思?

被都市計畫公告作為道路、學校、公園、市場等公共設施使用,但政府尚未實際徵收的私有土地。

Q6什麼叫保留徵收?

政府先公告某塊地將來要徵收做公共使用,期間限制地主建築,等財政許可再正式徵收的制度。

Q7什麼是臨時性建築?

在保留徵收地上經申請許可、徵收時須無條件拆除的暫時性建物,例如農舍、倉庫、工寮等。

Q8公設保留地怎麼撤銷?

備齊土地謄本、都市計畫公告書、申請書,向縣市政府都發局提出撤銷保留申請;機關不予撤銷可訴願。

Q9保留地的臨時建築怎麼申請?

向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管處申請,備齊圖說、結構安全證明、徵收時拆除切結書;面積高度有限制。

Q10怎麼查我的地是不是公設保留地?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謄本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看使用分區欄是否標示為保留地。

Q11保留地被徵收時補償怎麼算?

依土地徵收條例按市價補償,實務多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計算,通常低於同區非保留地市價。

Q12公設保留地 vs 既成道路差在哪?

保留地依本條未來預計徵收,既成道路依釋字 400 已長期供公用但多未徵收。前者有公告日期,後者多為事實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建築限制融資稅務流通性補償時機
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禁建,但書允許臨時建築極困難地價稅特別稅率、移轉免增值稅政府徵收時
一般私有建地按建蔽率/容積率自由開發正常地價稅一般稅率無徵收問題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事實上不能建幾乎為零地價稅減免極低釋字 400 號要求徵收(實務常未執行)
已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已歸公,無建築問題不適用不適用政府所有徵收當下一次性

建築限制

公共設施保留地
原則禁建,但書允許臨時建築
一般私有建地
按建蔽率/容積率自由開發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
事實上不能建
已徵收公共設施用地
已歸公,無建築問題

融資

公共設施保留地
極困難
一般私有建地
正常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
幾乎為零
已徵收公共設施用地
不適用

稅務

公共設施保留地
地價稅特別稅率、移轉免增值稅
一般私有建地
地價稅一般稅率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
地價稅減免
已徵收公共設施用地
不適用

流通性

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般私有建地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
極低
已徵收公共設施用地
政府所有

補償時機

公共設施保留地
政府徵收時
一般私有建地
無徵收問題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
釋字 400 號要求徵收(實務常未執行)
已徵收公共設施用地
徵收當下一次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都市計画法 第 53 条(建築の許可)・第 55 条(事業予定地内における建築等の制限)
韓國국토의 계획 및 이용에 관한 법률 제 64 조(도시·군계획시설 부지에서의 개발행위 제한)
中國城乡规划法 第 38 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土地管理法 第 47 条(征地补偿)
德國BauGB § 9(Bebauungsplan)+ § 14(Veränderungssperre - 變更阻擋規定)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L.230-1 et seq.(droit de délaissement - 地主請求徵收權)
美國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 v. New York City (1978) regulatory takings doctrine + Inverse condemn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90614 制定)

得僅由權利人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於登記完畢時,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於義務人。   前項義務人不止一人時,應依照共有人名簿記載之關係人,分別通知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0190614 制定)

得僅由權利人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於登記完畢時,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於義務人。   前項義務人不止一人時,應依照共有人名簿記載之關係人,分別通知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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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93 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