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土地法 第 93 條(公地使用土地之保留徵收及限制建築)

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93 條規範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得保留徵收並限制建築,但臨時性建築不在此限。

Q · 我的地被劃成計畫道路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到底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依土地法第 93 條,被都市計畫公告為道路或公共使用的土地,政府可以「保留徵收」並限制建築。地主仍保有所有權,但不能蓋正式建物、不能自由開發、轉售價格也偏低。唯一例外是本條但書的「臨時性質建築」(農舍、倉庫、簡易設施),需向縣市政府工務局申請許可,徵收時必須無條件拆除。若保留超過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規定期限未徵收,地主可申請撤銷保留。

白話解讀

台灣有幾千公頃的土地卡在一個怪異的法律狀態裡:都市計畫上被畫成「計畫道路」或「公共設施用地」,但政府幾十年沒有真正徵收、也沒有付補償金。這些地的主人持有所有權,但不能蓋房子、不能自由使用,賣也賣不掉(仲介一查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一直等。這就是本條授權的「保留徵收」制度:公共使用預定的土地可以先保留、先限制建築,慢慢才徵收。立法當初的用意是讓政府有財政喘息的空間,但實際結果是苦了幾十年沒被徵收的地主。唯一的例外是「臨時性質的建築」,例如農舍、倉庫、簡易設施等,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被核准。這條小小的但書,是卡在保留徵收狀態的地主唯一的呼吸口。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93 條建立「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依都市計畫公告供道路、學校、公園、市場等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政府得先公告保留、限制建築,待財政許可再進行徵收,但保留期間允許臨時性建築之例外。本條為都市計畫法第 48 至 5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專章之上位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都市計畫公告為保留地之日期目前使用分區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鄰近同類非保留地市價(元/平方公尺)已被保留年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地被劃成計畫道路很多年了,可以要求政府撤銷嗎?

看保留時間。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規定保留徵收有期限限制,超過期限未徵收且未經合法延長的,地主可依規定申請撤銷保留。實務上要提出正式書面申請,附上地籍資料和都市計畫公告書影本。內行人提示:撤銷保留不會自動發生,你不主動申請政府不會主動處理。

Q2保留地可以蓋臨時建築嗎?

可以,但要依本條但書和相關細則申請。臨時建築的定義通常包含農舍、倉庫、工寮、簡易設施等,有面積、高度、材質的限制,而且徵收時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申請時向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管處提出。內行人提示:臨時建築的建照取得方式與正式建築不同,有些地方是「建築許可」而非「建造執照」,後者的資產價值更低。

Q3買保留地會踩坑嗎?

會,而且是大坑。保留地便宜是因為使用受限、融資困難、未來徵收補償通常偏低。買之前一定要做三件事:第一,查保留徵收的公告日期和預計徵收時程;第二,確認是否允許臨時性建築及其條件;第三,比較同區域非保留地的市價和徵收補償的落差。

Q4土地法第 93 條是什麼?

建立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政府可先公告保留私有土地待未來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Q5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麼意思?

被都市計畫公告作為道路、學校、公園、市場等公共設施使用,但政府尚未實際徵收的私有土地。

Q6什麼叫保留徵收?

政府先公告某塊地將來要徵收做公共使用,期間限制地主建築,等財政許可再正式徵收的制度。

Q7什麼是臨時性建築?

在保留徵收地上經申請許可、徵收時須無條件拆除的暫時性建物,例如農舍、倉庫、工寮等。

Q8公設保留地怎麼撤銷?

備齊土地謄本、都市計畫公告書、申請書,向縣市政府都發局提出撤銷保留申請;機關不予撤銷可訴願。

Q9保留地的臨時建築怎麼申請?

向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管處申請,備齊圖說、結構安全證明、徵收時拆除切結書;面積高度有限制。

Q10怎麼查我的地是不是公設保留地?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謄本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看使用分區欄是否標示為保留地。

Q11保留地被徵收時補償怎麼算?

依土地徵收條例按市價補償,實務多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計算,通常低於同區非保留地市價。

Q12公設保留地 vs 既成道路差在哪?

保留地依本條未來預計徵收,既成道路依釋字 400 已長期供公用但多未徵收。前者有公告日期,後者多為事實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建築限制融資稅務流通性補償時機
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禁建,但書允許臨時建築極困難地價稅特別稅率、移轉免增值稅政府徵收時
一般私有建地按建蔽率/容積率自由開發正常地價稅一般稅率無徵收問題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事實上不能建幾乎為零地價稅減免極低釋字 400 號要求徵收(實務常未執行)
已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已歸公,無建築問題不適用不適用政府所有徵收當下一次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都市計画法 第 53 条(建築の許可)・第 55 条(事業予定地内における建築等の制限)
🇰🇷 韓國국토의 계획 및 이용에 관한 법률 제 64 조(도시·군계획시설 부지에서의 개발행위 제한)
🇨🇳 中國城乡规划法 第 38 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土地管理法 第 47 条(征地补偿)
🇩🇪 德國BauGB § 9(Bebauungsplan)+ § 14(Veränderungssperre - 變更阻擋規定)
🇫🇷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L.230-1 et seq.(droit de délaissement - 地主請求徵收權)
🇺🇸 美國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 v. New York City (1978) regulatory takings doctrine + Inverse condemn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