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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92 條(新設都市土地之徵收重劃及放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征收整理重劃,再照征收原價分宗放領,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
  2. 前項征收之土地,得分期征收,分區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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